解析:
在编写离婚协议之际,首当其冲的是需明确所涉及的双方绝对属于自愿离婚之状态,且该协议所有条款皆由双方面对面协商制定而成。
其次,协议中针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负债问题做出明确处理建议,例如:
有关子女与哪一方共度时光,对于未能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其应尽到的抚养教育费用承担义务、具体支付方式及其期限;
关于共同财富的分割事宜,包括各归属方的具体份额以及相应价值,同时附上详细清单;
对于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偿还责任,也需在此处予以明确;
此外,对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其行使探视权的方式以及另一方对此所负有的协助义务等相关事项,亦须在协议中加以规定。
再者,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各项内容均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同时,也不能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更不能剥夺或者限制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协议文本应为一式三份,其中内容严禁私自涂改,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进行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