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身为破产管理人,其特定以及专属的职责与授权规定如下:
有权按照法律及相关行业规范接掌、监管债务人现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印章、文件等相关资料;
有权对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进行决策,并对其财产进行妥善的管理与处置;
有权召集债权人会议,以确保所有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
有权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确保其运营的稳定性;
同时,还可代表债务人参与各类诉讼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