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下诸项法定情形下,股东有权撤回股份:
(一)公司连续经营达五个会计年度未曾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且在此期间公司持续保持盈利状态,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公司就其主要资产进行转让、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并或分立行为的;
(三)事先约定的导致公司解体的事件发生,股东大会经由表决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以使公司得以存续的议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