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撰写代书遗嘱时,需由立嘱者亲自口述遗嘱内容,再由一位见证人代为书写形成书面文本。
2.对于代书遗嘱而言,必须有两位以上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以担任代书职责。
3.遗嘱见证人们须在此过程中亲临现场,见证整个代书遗嘱的全过程。
4.在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署遗嘱时,均需在遗嘱上留下清晰的签名;
同时,代书遗嘱上还必须明确标注出年、月、日等具体日期信息。
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书写本人姓名,则遵从相关规定,采用捺印或盖章的方式替代签名亦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