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及支付相关报酬的前提下,对他人歌曲进行翻唱以及在公开场合进行类似表演的情况分析表明,若这些行为仅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而进行,且未向公众收取任何费用,亦未向表演者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这类活动可以豁免于版权法之下,无需得到版权所有者的同意或支付报酬。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未获得许可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将他人歌曲应用到商业比赛之中,甚至通过电视直播等方式进行商业化利用,则无疑构成了侵权行为。
同样地,无论是在酒吧内进行演唱,还是将歌手翻唱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都有可能触犯版权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48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