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涉嫌酒后驾车者,必须对其实施呼吸式酒精浓度检测操作,若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立即提取被检人体液样本,进行血液中酒精浓度检测:
(1)当事人对于呼吸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持有质疑态度的;
(2)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配合实施呼吸式酒精浓度检测的;
(3)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4)涉嫌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
当当事人对呼吸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时,应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确认。
如在事后提出异议,则不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血样送检】抽取的血样应当在一日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上述机构应当及时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抽取血样送检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三日。需要对案件涉及的其他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检验鉴定时限】检验鉴定机构对血样检验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文书。检验鉴定文书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三十一条【鉴定结论送达】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后三日内,应当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