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申请人有需求向医疗机构索取门诊病历进行拷贝,在接到申请并完成对其的审批后,该医疗机构需指定特定部门或专门指派专人负责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将相关病历材料送往制定地点。
随后,经过申请人与医疗机构双方的严格确认与审核,确保无误后,应由医疗机构加盖相应的证明印章以示确认。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