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遇医疗事故的情境下,倘若患者察觉或者质疑医疗机构及相关医护人员在治疗过程中的不当操作,进而导致身体遭受损害,此时,患者有权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寻求解决方案:
首先,患者可选择与涉事医疗机构进行友好协商以解决纷争;
其次,若双方达成协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双方未能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而患者又坚信手头病例证明有必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么第一种情况下,患者和医疗机构可以共同向当地市级医学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而第二种情况下,患者则可以单独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最后,患者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