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即便在婚姻持续期内,若有某一方存在涉足外遇行为,通常情况下并无需对其个人在婚前持有之财产做出区分和分割处理,然而在合同双方在其他协议中有特殊条款规定的情形则例外。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任何一方在结婚前所拥有的财产都应被视为该方的私人财产,无须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
相对而言,真正需要进行分配的是男女双方合法组建家庭后所产生的共同财产。
具体而言,这些共同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
男女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所获取的薪资、奖金以及劳动所得报酬;
在生产及运营方面所获得的收益;
等等。
同时,从男方或女方各自立场出发,以下财产亦可归入其个人财产范畴:
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
一方因遭受损害而获得的赔偿金;
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