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被抢劫,从而给被保险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当此情况发生后,在保险期限内且车辆被盗抢超过三个月时间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金额或出险时刻车辆的实际市场价值进行全额赔偿。
2.保险车辆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失窃,仅导致部分损失,未形成全车被盗,这时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会对此类事件进行理赔。
3.当整个保险车辆被盗后,经过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在三个月以上仍然未能寻回的,这属于保险责任范畴;
然而,若在三个月之内被追回,但发现车辆已经遭受严重损坏或者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此类因全车被盗抢而引发的损失,同样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会依照保险条款进行相应的赔偿。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超过三个月,保险公司在获得被保险人签署的车辆权益转让书之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当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车辆实际价值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反之,当保险金额小于车辆实际价值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5.若在保险公司完成赔偿之后,公安部门成功将被盗抢车辆查获,此时可以将该车辆归还给被保险人,同时撤销其权益转让书,并收回相应的赔款。
如若被保险人不愿收回原车,那么该车的所有权将归属保险公司所有。
6.若车辆被盗抢系由于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对车辆管理不当所致,由于他们对此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将免除20%的赔偿责任。
7.盗抢险的保险费用为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20%至30%,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盗抢保险费=(车辆损失险基本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20%至30%。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