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申请程序。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由与之相关的利益方于诉请提起前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交申请。
一旦法院接收申请并裁决实行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在15个自然日内未提起诉讼,否则将解除裁决所规定的保全措施。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交申请,也可以在诉讼进程启动之后提出申请。
2.担保要求。
针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为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若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则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3.裁定程序。
当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时,法院需在收到申请后的48小时之内做出裁定。
一经裁定,裁定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不得进行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在此期间,对裁定的执行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4.解除程序。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直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为止。
若在诉讼过程中出现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法院应及时做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例如,若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了变化,无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又或者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个自然日内未提起诉讼等等。
5.赔偿责任。
若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存在错误行为,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那么申请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