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当事人的停工留薪期限通常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若因伤势严重或情况特殊需予以延长的,延长时限亦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内,劳动者有权享有与原工资福利待遇相同的薪酬,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自然月逐月进行支付。
待工伤职工被认定为伤残等级之后,其将停止享受原有的薪酬待遇,转而享受工伤保险制度中所规定的伤残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