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依据一般的担保原则处理此类情形,则债权人仅能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向前者即借款人提出索赔请求。
若借款方未能按期偿还所欠款项,银行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但仅在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已被用于清偿债务且仍存在不足以支付之部分时,担保人才需承担起剩余的还款义务。
至于连带责任的情况,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借款人或担保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务,而担保人则须无条件地承担起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