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因管理成立的四项必要条件如下:
第一,从主观方面进行分析,管理者应当具有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并将此部分利益交付给别人的真实意图,也就是说,管理者的行为产生的实际益处须归于他人所有。
其次,我们需要研究的是客观情况,即管理者是否真实地开展了对其他人事务的管理工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者所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者自身的事务,并且,管理者在处理这些事务时并不存在法律或者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