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正常情况下,这些行为并不构成违法犯罪。
然而,若披露的相关材料涵盖了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家庭关系及成员情况、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敏感内容,便无疑会触及到他人的隐私权益。
若所披露的内容中包含了针对某人的主观性的人身侮辱性言辞,导致该人士在社会公众中的声誉受到了负面影响,那么便有可能涉嫌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另外,如果出于恶意目的,将虚假的图像或图片制作或修改以谋取不当利益,且此恶劣行为涉及到的影像资料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予以公开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一旦上述任何一种侵权行为被法律判定成立,那么侵权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