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该债务的数额远超乎债务人或者当地平民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承受的程度;
其次,债务形成之时正好处于夫妻关系不佳、分居、协商离婚或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阶段;
第三种情况是,当债务生成之际,债权人已经明确知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正在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行为,但仍然向其提供了巨额贷款;
最后一种情况是,尽管债权人清楚地了解到债务人已经背负了大量的债务且无力偿还,却依然持续地向其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