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成年人在接受学校的教学或其他活动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而意外伤害他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当学生在学校及其他教育设施内学习与生活时,如遭受同龄人的身体损伤,应由该同龄人以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若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充分的管理职责,亦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受害方有权向加害方索取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等所有为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合理费用。
若导致受害者伤残,还须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