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寻求他人协助打印通话纪录,必须在提供持有人身份证及设立密码后方可实行。
倘若通话记录已被打印过,则无法再进行任何形式的重复操作,只可进行查询处理。
在调阅通话记录时,需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个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书亲自至营业厅办理查阅手续;
其次,为确保电信服务监督管理的有效性,我们会坚守政企分离、破除垄断、提倡竞争、推动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