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电子类消费品如未标注生产日期便存在违法风险,每一件商品均应包含明确的生产日期。
未经厂商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此项标识。
在市场上可见到一些三无产品,即无法找到生产日期、缺乏质量检验标志或制造商信息的商品,亦或是缺省制造厂商名称、地址及生产卫生许可证号码的商品,这类产品皆被视为未经合格认证的不安全产品。
若消费者不幸购得此类产品,可依法向销售方提出退货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