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不影响原有抵押权的前提下,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产仍然可以进行买卖交易,然而在整个过程中,卖房所得的款项需要优先用于清偿所欠的抵押债务;
只有当所有的抵押手续得以注销之后,买受人才能够顺利地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在此期间,抵押人有权依法转让抵押财产。
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则应依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无论抵押财产如何转让,原有的抵押权都将不受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