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我们的孩子在校园中遭受伤害时,这无疑是学校所应担负的责任。
鉴于适龄儿童属于无民事或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他们在学校的学习及日常生活过程中,学校对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义务。
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群体在校园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学习和生活期间,因遭受人身伤害而导致的损失,若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履行教育与管理职责,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