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一件艺术品是否构成侵权行为,需要考虑诸多复杂因素。
下述将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1.观赏性相似程度。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件模仿作品与原始作品之间的相似程度较高,尤其涉及到了那些受版权保护的产品或设计的时候,这个作品就有可能被判定为侵权行为。
举例来说,若模仿作品在视觉上与原作品相似程度达到了百分之八十甚至以上的话,尤其是在外观设计专利领域,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作侵权行为。
2.主观意图。
如果一个人在创作过程中,其动机是为了抄袭或剽窃他人的作品,那么即便他所创作的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相似程度并不高,也有可能被判定为侵权行为。
3.合理使用。
如果一个人在创作过程中,其模仿行为是在合理使用的范畴之内,比如说,他只是为了进行评论、新闻报道或是学术研究等目的,才使用了他人作品中的一部分,那么即便他的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度,也很难被判定为侵权行为。
4.引用比例。
如果一个人在创作过程中所引用的他人作品的数量占到了他自身创作作品总数的十分之一以上,或者说,如果他引用的并非诗词类作品,而是超过了两千五百字的篇幅,亦或是所引用的作品总面积大于他自身作品总面积的十分之一,那么这样的创作活动很可能会被判定为侵犯他人版权。
5.文字重复。
如果一段话中出现了二十个汉字完全相同的情况,或者说,如果这段话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文字都与其他作品相同,并且作者并未标明出处,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可以被看作是文字重复。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