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判断贵司是否存在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之间的紧密联系。
若是如此,那么双方均可在该份证明之上签字盖公章,并且应在证明文件中声明双方的隶属关系。
至于涉及到的股权投资关系,尽管如此,但仍然可以考虑由投资方进行盖章确认。
至于接收者方面,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是否存在任何潜在的法律风险或者投资方是否具有实际的控股权等因素都会对其决策产生影响。
最后,倘若投资方为同一主体,但是委托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人,这种情况同样可以得到认可。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