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论结婚时间长短如何,在婚烟关系建立之前购买的房产皆不得被认定为共有财物,除非双方由合意另行做过相关的法律安排。
以下为夫妻中某位成员名下的私人财产范例:
(一)结婚前取得之财产;
(二)由于人身伤害所获之赔偿或补偿;
(三)明确立定仅属某一方所有的遗嘱或馈赠合同中所涉及的财产;
(四)专供某位成员使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应归属某位成员的特定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已经确认为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将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经由合法程序做出相反的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