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后,您有权向经营者要求经济赔偿损失,同样地,若您认为食品生产工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商家明知该产品存在品质问题仍然进行销售,您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商或经销商提出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请求;
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仍未达到一千元,则应视为已达一千元的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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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