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此类案件均需由合议庭予以审理。
如原为初审案件,应依照初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出的判决和裁决,当事人可依法享有上诉权及提起抗诉的权利;
若原为复审案件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之案件,则应依据复审程序开展审判工作,所作出的判决与裁定,具有终局效力,不得再行上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