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代位损害赔偿措施,亦称为代位追偿权,它意指在被保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因第三方责任导致的损失时,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即车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之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支付赔偿金的额度之内,获取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所拥有的向第三方责任人追索赔偿的权力。
一旦保险人(保险公司)获得了这项权力,便可替代被保险人(车主)的身份,向第三方责任人进行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