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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的风险是什么

4.4w浏览 匿名 2024-05-04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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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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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1.若股份代持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名义股东无法履行其实际股东的职责并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这将给名义股东带来极大的困扰和烦恼。
    2.一旦实际出资人未能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便有可能遭到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追讨。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未尽到承诺,导致无法继续提供资金支持;
    或者因客观原因,如经济状况恶化等,失去了继续出资的能力。
    3.倘若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那么,当实际出资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因此引发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提出异议时,名义股东极有可能受到牵连。
    4.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潜在的风险因素需要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全文
    6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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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的风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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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的风险都有哪些?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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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妻子怀孕危险驾驶罪可不可以少判
[律师回复] 解析:
由于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惩罚期限相对较短,往往导致被告人无法获得减刑机会。
至于积极认罪悔过的表现,则需根据长期的行为表现进行评估。
此外,即便符合减刑条件,减刑申请尚未得到批准时,罪犯也可能已获释出狱。
关于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心态有所不同。
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通常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然而,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其主观心态只能是过失。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存在差异。
危险驾驶罪仅涵盖醉酒驾车及追逐竞驶两种行为,而交通肇事罪则包含了一系列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指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行为相类似,但具有同等危险性的行为。
因此,醉酒驾车及追逐竞驶的行为并不应纳入其中;
再次,在是否要求产生危害结果上各有不同。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情节犯,只要存在醉酒驾车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并且情节恶劣便可构成,无需实际造成危害结果;
而交通肇事罪则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属于危险犯;
最后,在量刑标准上亦有所不同。
相比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属于较为轻微的犯罪类型,因为毕竟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这也是导致量刑标准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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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风险有哪些?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风险:对于隐名股东的风险,股权代持协议只会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对第三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等等;而对于显名股东的风险如果隐名股东出资不实所造成的债务就会由自己来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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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酒驾多少属于危险驾驶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当车辆驾驶员的血液内含有的酒精浓度超过或等同于每100毫升血液中有80毫克酒精的情况下进行驾驶行为时,将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其血液内所含有的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有20毫克酒精,但低于每100毫升血液中有80毫克酒精的驾驶行为。
而醉酒驾车则是指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其血液内所含有的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有80毫克酒精的驾驶行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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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隐名股东有何风险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法律所认可的股东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因而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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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2024损坏东西赔偿有标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货物损害赔偿的详细规范如下:
1、在一般的情况之下,赔偿金额最多仅限于运输费用的三倍;
2、对于已进行保价的给据邮件而言,当其遗失或完全损毁时,将按照保价金额进行全额赔偿;
若只是部分损毁或内部物品短缺,则需按照保价金额与邮件总价值的比例来计算实际损失并给予相应赔偿;
3、对于挂号信件的遗失、损毁问题,将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邮政企业有义务在其营业场所的告示牌以及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够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明确标注相关赔偿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邮政企业对普通邮件的损失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邮政企业是由于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导致普通邮件损失的,则应另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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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有:显名股东不对隐名股东分配收益、未经同间擅自处分股权、显名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况等,对于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具体法律风险应当结合实际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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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检察院管辖罪名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检察院管辖的十四种罪名具体包括: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以及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此外,对于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其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十四种罪行,如果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破坏了司法公正,则应由设区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
在检察机关对司法人员涉嫌上述十四种罪名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过程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及到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应立即与同级监察委员会进行沟通交流,并根据双方的意见,决定由哪一方更有利地开展调查工作,或者是由不同的机构分别展开调查,最终由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整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六条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一套房写一人名字属于个人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房屋仅被登记在某一位人士的名下,那么这所房产便应归属于这位产权登记方所有。
然而,存在如下特殊的情形需要注意:
首先,当夫妇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他们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即便这所房产仅由其中的一人为产权登记方,其所有权也仍然被视作是夫妻公共财对务的一部分。
其次,倘若在结婚前,某一方已租赁了房产,然后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进行购买,无论是否登记在他/她的名下,该房产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再者,如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通过个人财产支付了购房的首付,同时在银行申请贷款,并且在婚后用共有财产偿还贷款,且该房产最终被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在此类情境之下,司法实践通常会认为这所房产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归属登记方,而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可以获得以下类型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归属于某一方;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以下类型的财产则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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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是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在受到侵害之后,法律救助也是比较困难的。除此之外,双方再签订相关的协议时候,有可能会存在着不予承认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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