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股份代持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名义股东无法履行其实际股东的职责并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这将给名义股东带来极大的困扰和烦恼。
2.一旦实际出资人未能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便有可能遭到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追讨。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未尽到承诺,导致无法继续提供资金支持;
或者因客观原因,如经济状况恶化等,失去了继续出资的能力。
3.倘若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那么,当实际出资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因此引发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提出异议时,名义股东极有可能受到牵连。
4.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潜在的风险因素需要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