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务领域,绝大多数涉及刑事的二审案件(特别是上诉案件)并非依据法庭审理的形式进行终结,这已经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应以开庭审理为主导,不开庭审理仅作为特殊情形”的基本立法宗旨。
依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级法院的人民法官在处理以下几类案件时,必须组建合议庭并召开庭审会议: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持有异议,可能会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以及(4)其他应当进行庭审审理的案件。
可以肯定地说,通过刑事案件二审的公开开庭审理,能够充分发挥上诉制度的纠错功能,更加彰显出对被告人权益的有力保障,使得每位公民都能在具体案件中真切地体验到公正与正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