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备完整人格的法人实体,在法律层面上享有独立于其股东的财产权利。
当公司面临债务时,股东仅能依靠公司的实际资产来承担相应责任,以此体现出尽职的股东义务。
2、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职责,他们对公司拥有股权,但对于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则需根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度来承担相应责任。
无论是公司的原始股东,抑或是新加入的股东,只要能够全额缴纳其应缴的出资款,便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额外责任。
然而,若未能全额缴清出资款,则须承担继续缴清出资款的义务。
3、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视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在面对公司债务时,公司必须以其所有的财产来承担相应责任。
4、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仅需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则需按照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