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关于探望权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
究其原由,乃是探望权乃源于父母亲作为特定身份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因此,只要父母双方依旧保持着事实或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便始终享有探望子女的权益。
至于探望方式及时间的安排,则需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若协商未果,则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此外,如出现任何不适宜探望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探望行为,直至相关情形得以消除为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