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程序中,对被诉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手段。
为了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必须告知当事人并将查封裁定书送达至双方当事人手中。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可能会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因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等情况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其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包括要求其做出特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特定行为。
若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在必要情形下,人民法院亦可自行决定采取保全措施。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则裁定驳回其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