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担任财务总监的法定资格要求如下:
首先,该人士不得曾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过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位,且此类限制期尚未结束;
其次,也不得曾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过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且此类限制期尚未结束;
最后,该人士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拥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且在会计领域有至少三年的实际工作经验。
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