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网上选购集成灶的消费者享有自接收到商品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进行退货的权利,并且完全不必提供任何理由来解释这项要求的原因。
然而,对于在实体商店中购置的集成灶产品,若买卖双方在事前已达成共识而设定了消费者可无理退货这样一种特殊的约定条件,则消费者在购买集成灶之后倘若决定放弃该产品,同样可以得到退货处理。
但是,在正常情况下,无理退货并不被允许。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