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对法院执行局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的情况时,当事人应积极地与执行员保持联系并主动了解执行进展迟缓的具体缘由及原因,从而尝试通过对话和磋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倘若法院执行局无端拖延执行程序的推进,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或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