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主要包括完全无法意识自身行为的严重精神病患者以及深度昏迷的植物人等群体。
针对此类人群的离婚事宜,仅能选择以诉讼途径解决,而非协商离婚,这是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法自行参与任何民事活动,其表达的含义被认定为无效的表意。
在此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即为其监护人负责代行权利:
鉴于他们无法自行作出有效的意思表达,所以他们在法律范围内的各类民事活动都应由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代替处理。
此时,法定代理人将作为他们的代表参与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