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指出,避孕套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确实可被视为组织卖淫罪和嫖娼行为的有效证据之一。
其次,避孕套仅仅是一类物证,仅凭借其客观存在便能对相关案情做出阐释与说明。
从证据学角度来看,避孕套属于间接证据类别之中,无法单独证明组织卖淫行为是否发生。
在此基础上,还需结合其他类型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如涉及到的卖淫人员、嫖娼人员以及组织卖淫者的陈述;
相关证人的证言等等。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证据的定义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