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担保物权人遇到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债务或者产生双方确认的需要实现担保物权的状况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他将被赋予就担保财产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力。
例如,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合法手段占据已被债务人占有使用的动产,并且有权对此类动产进行优先受偿。
2.在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配过程中,对于具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来说,他们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参与到财产分配的流程中来,主张他们应得的优先受偿权。
3.如果按份共有人决定出售其所持有的共同所有的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份额时,那么其他共有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若有两个及以上的其他共有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他们应该先进行协商以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如若协商无果,则应根据转让当时各共有人的共有份额比例来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