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倘若某一开立账户者超越了核准的库存现金限额而仍旧保留大量现金,那么负责开户业务的相关银行机构有权要求该行为主体立即终止此类非法活动。
并且,银行亦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严重程度对违规者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出警告或者按照超过限定金额部分的10%至30%进行罚款等。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超出规定的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处以超出金额10-30%的处罚;
(2)超过批准的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对超出部分的10-30%进行处罚;
(3)以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代替库存现金的,处以凭证金额10-3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