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共同承担的房贷部分可被视为共有财产;
然而,在结婚前即已完成的购房行为,其婚前支付部分并不具有家庭共有的性质。
在合法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获得的房产,均应界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具体而言,即使是在婚前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婚后仍然需要共同偿还贷款或者将伴侣姓名添加至所有权登记中,此类房产同样应当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