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共同房产进行商业运营以及获取收益的问题上,这部分财产无疑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当夫妇感情破裂走向离婚之际,这些资产如何进行妥善的划分,就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议题了。
针对这类情况,具体的处理方法可以遵照以下几个步骤展开:
首先,假如其中一方意愿继续经营涉案的商铺,而另一方却无意于此,那么两人应当首先通过理智和成熟的方式来商讨商铺的价值,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委托相关的评估机构对商铺进行估值,然后再以公正合理的价格向放弃经营权的一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其次,若双方都有意愿继续经营该商铺,那么法院将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个人经济状况以及对商铺经营的有利程度等因素,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倘若双方的条件相当,法院也会采取竞价的方式,出价最高的一方将获得商铺的经营权,同时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后,如果双方都没有意愿继续经营该商铺,那么他们可以共同协商申请将商铺转让或进行公开拍卖,所得的款项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