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当被判定为“为他人谋求利益”,一旦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则应当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刑法中关于受贿犯罪的详细定义进行定罪量刑:
(一)在实际行为或作出承诺的情况下,为他人谋求利益;
(二)明确知道他人所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
(三)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并未受到他人的请托,然而在事后却因为该履行职务的原因而接受了他人的财物。
对于那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且索取、收受其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超过三万元的人来说,如果这种行为可能会对他们的职权行使产生影响,那么就可以视为他们已经做出了为他人谋求利益的承诺。
无论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真的“为他人谋求利益”,都可以构成受贿罪。
然而,如果是通过非法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话,那么必须同时满足“为他人谋求利益”这一条件才能够构成受贿罪。
值得注意的是,为他人谋求的利益是否正当,以及为他人谋求的利益是否得以实现,这些因素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