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未必如此。
若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其社交软件的私人聊天记录,原则上并不构成任何违法行为;
然而,倘若在公开过程中泄露了当事人的私人敏感信息,诸如:
用户账户名称、个人头像图像、聊天记录中的图片文件及真实姓名等关键元素,在此种情况下便可能涉及到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进而导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事诉讼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