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征得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摄制并公之于众他人的背部影像,有可能触犯肖像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所定,每位公民都依法享有其肖像权,而在未经该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禁止任何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或者是其他一切形式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正因如此,即便在非直接面对面的拍摄环境中,例如未经授权就将他人的背部照片上传至互联网上,同样可能会被认定为对肖像权的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