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论各位当事人是否对于在他人的宅基地之上兴建建筑物的所有权有所明确约定,但是无论如何,这些建筑物最终应当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持有人(除非这是发生在集体成员之间的转让)。
通过研究我们国家目前所实行的土地政策及法律的基本原则,您会发现它们清晰地反映了一个法律原则:
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够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之下任意处置他们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允许他人出资在其宅基地上兴建建筑物,并与出资方共享或分割这些建筑物。
在“一户一宅”以及“房地不可分离”的基本原则指导下,依法确认在他人宅基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这无疑是完全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