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债务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当债务人同意偿还已超出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限的债务时,该行为一经做出便不得予以撤销或反悔。
这是因为在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之后,债权人将失去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能性,无权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胜诉结果,也无法申请法院对欠款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此种情形之下,如果债务人主动承诺愿意偿还债务,或者实际履行了偿还义务,那么就等同于与债权人达成了一项新的协议,从而使得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起算,债务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当事人出于自愿而履行债务,则此种行为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换言之,即使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只要当事人自愿履行,其权益仍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向另一方当事人表达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愿,或者已经实际履行了义务,但随后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理由提出抗辩,那么这种主张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所认可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