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合同的缔结必然涉及到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契约之主體,即是實際進行合約締結之人,這些個體既可能作為未來合約的當事人,亦有可能是已經確立了合約關係的當事人的代理人行為者。
然而,需要明確的是,订约主体與合同主体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而后者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所謂“依據法律合約成立”,是指合約的締結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要求。
3、当事人之间必须就合同的关键条款达成共识。
换言之,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通过充分协商和讨论后达成的一致意见。
所谓协商一致,是指经过深入的谈判和讨价还价之后,形成的彼此认同且无任何分歧的观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