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质押权人,您无权自行处置质押物品。
在质押期内,倘若未经出质人许可而擅自处分质押物品导致其损毁或消失的情况下,您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质押作为一种债务担保的重要形式,主要分为动产质押以及权利质押两种类型。
当采用动产作为债务担保时,若债务人未能如约偿还欠款,您不得擅自变卖质押物品,应首先与出质人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