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对于未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会被判定为失信人员:
首先,为具备履行能力但却故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人员;
其次,采用恶意诉讼、虚假仲裁,或通过隐藏、转移资产等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
第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
其中,这包括被执行人有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不能如实反映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一年内的全部财富状况的行为。
再者,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此项限制基本上是针对诸如被执行人的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必须或者经营需要的有关消费活动进行的;
最后,无充分理由就拒绝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