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车门拉动式盗窃行为是否会导致犯罪判决以及相应的惩罚时间,需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主要考虑因素包括盗窃所得金额以及所在地针对盗窃罪的最底立案标准,另结合多种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若车门拉动式盗窃所获金额尚未达到所在地盗窃罪的最底立案标准,并且没有其他犯罪行为,则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也无需接受刑事审判,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盗窃行为的相关规定,此类行为将被处以5至15天的拘留及相应罚款;
2.若车门拉动式盗窃所获金额达到了所在地盗窃罪的最底立案标准,或者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涉及多次作案、入室行窃或持有武器等恶劣情节,那么该行为便构成了盗窃罪,将会面临刑事审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决定相应的刑期,而刑期的长短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